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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食藥署預告的「化粧品應標示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」草案,與歐盟相關規範在許多方面有相似之處,但也有部分差異。以下為主要差異之處:
1. 標示成分的數量與種類:
o 臺灣:目前草案規範了24種香精或香料成分,當濃度超過一定範圍時,必須標示實際成分名稱。
o 歐盟:歐盟的規範可能涵蓋更廣泛的香料成分,並且對標示的濃度限制可能有所不同。
2. 標示濃度的規定:
o 臺灣:草案針對「使用後沖洗產品」和「非使用後沖洗產品」分別設定了不同的濃度門檻。
o 歐盟:歐盟的濃度限制可能與臺灣有所差異,且可能針對不同產品類型有更細緻的規定。
3. 標示方式:
o 臺灣:草案規定,濃度超過門檻的成分必須標示實際成分名稱,不得以「香精」、「香料」等統稱。
o 歐盟:歐盟的標示方式可能與臺灣類似,但可能對標示的順序、字體大小等有更詳細的規定。
4. 科學評估依據:
o 臺灣:臺灣的草案主要參考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(SCCS)的相關研究。
o 歐盟:歐盟的規範是基於更為全面的科學評估,並不斷更新。
5. 執法與罰則:
o 臺灣:臺灣的草案規定了違規的罰則,但具體執法方式可能與歐盟有所不同。
o 歐盟:歐盟有相對成熟的化粧品監管體系,執法較為嚴格。
法較為嚴格。